快递舆情

山东省为快递车辆通行开放绿灯

2010年07月07日来源:

日前,山东省邮政管理局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邮件和快(运)递车辆通行问题的通知》,为快递车辆通行制定具体政策,解决了困扰快递企业多年的有关快递车辆客货混装、城市市区通行等问题。

《通知》规定,对经省邮政管局、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共同核定,承担邮件和快(运)递业务的专用车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经公安部门登记许可,可以在市区禁(限)行、禁停路段临时停靠及进社区揽收、递送。对统一监管涂装并经公安部门核准的12座(含)以下客车改装的专用载货汽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发放市区通行证后,到所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允许在禁(限)行、禁停路段揽收、递送,完成作业后迅速驶离(含邮政车辆)。统一监管涂装的快(运)递车辆,因企业变故等原因不再从事邮件、快(运)递业务的,要立即消除专用标识,分别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缴回道路运输证、市区通行证,不得继续以邮件、快(运)递专用车辆名义使用和行驶,违者依据相关规定从严处罚。机动摩托车从事邮件、快(运)递业务的,在遵守交通法规的前提下,适用上述市区通行的规定。

《通知》还规定,邮件、快递车辆喷涂的统一监管样式,不再逐一办理户外广告手续,由该类车辆的相关企业,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为保障邮件、快(运)递作业的及时性,《通知》要求,邮件、快(运)递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需要查处的,交警部门要及时处理放行,或通知车辆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确需暂扣车辆的,对车辆所载邮件、快(运)件登记后由邮件、快(运)递企业先行处置,有关车辆按程序处理后及时放行。

为推动此项政策在全省的落实,《通知》明确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门成立联合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各地落实快递车辆通行工作的协调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