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审议通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变更办理指南》
2011年03月21日来源:《指南》明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许可证。
《指南》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变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类型、股权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和分支机构变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变更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其中,予以核准的,换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办理多个事项变更的,以其中最长办理时限为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邮政局2011年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管理工作,规范变更办理流程,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组织起草了《指南》,并征求了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中国快递协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在采纳合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