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4年09月26日来源:

(2014年9月26日中央综治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


各省(区、市)综治办、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邮政管理局、国家安全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直属海关,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综治办、公安局、交通局、国家安全局:

为加强对邮件、快件寄递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障邮件、快件寄递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完善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制度

(一)完善禁寄物品清单制度。修订《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根据不同运输方式,出台全面详细的禁寄物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增强用户安全用邮意识。

(二)建立特殊物品寄递安全管理制度。对禁寄物品以外的液态化学品、酒类、工艺刀具、锂电池等特殊物品的寄递,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设置高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标准的安全准入条件,在包装、物理隔离、运输等方面提出更高标准要求,实行分类处理、严格监管。

(三)逐步实行寄递实名制。对在重点时期、或者寄往重要区域、特殊场所的邮件、快件实行实名收寄。2016年后,实行全行业的实名收寄,除信件、已有安全保障机制的协议客户快递、通过自助邮局(智能快件箱)等交寄的邮件、快件外,一律要求寄件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相关身份信息后方可收寄。期间,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实名寄递制度的研究,制订规范的操作流程,为全面实行实名寄递制度奠定基础。

(四)完善收寄验视制度。明确不同种类物品的验视方法、验视标准,要求寄递企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100%实行先“验视”后“封箱”制度,在邮件、快件上加盖收寄验视戳记或在《快递运单》上设置收寄验视签字栏并签名。

(五)完善寄递服务信息登记制度。实行邮件、快件统一码号资源管理。制定寄递服务信息登记标准,修改、完善《邮政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办法》,规范寄递渠道信息登记,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六)出台各项行业安全标准。制订收寄、分拣、储存、运输、投递等各环节安全操作标准,以及安全检查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标准,并纳入快递企业业务经营许可准入机制。

(七)建立违规寄递处罚警示制度。寄递企业在收寄验视之前,应提醒寄件人核实寄递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并在营业场所、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上明示寄件人违法寄递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邮件、快件安全检查

(八)落实安检制度和措施。寄递企业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收寄验视手持设备和X光机对邮件、快件进行安检。2016年后,寄递企业应在处理场所安排具有专门技术的人员对邮件、快件100%通过X光机进行安检,相关安全检查资料应保存30天以上。寄递企业应对寄往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邮件、快件进行集中安全检查,对可疑邮件、快件进行重点查验。

三、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防范能力建设

(九)完善安全防范设施。寄递企业应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在邮件、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营业场所、处理场地安装监控设备,确保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邮件、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环节要有专人负责,全程落实封闭上锁、跟踪定位、品牌标识等技术手段,严防邮件、快件被“调包”、夹塞禁寄物品或邮件、快件丢失。

(十)强化科技支撑。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制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识别、寄递物品品名及禁寄物品清单、收寄地址、电话号码录入等功能为一体、方便携带的信息采集终端设备,研发邮件、快件面单信息自动识别、图文转化等先进技术,建立分类管理和拓展应用的综合信息平台。

(十一)实施信息化管理。寄递企业应实行寄递业务流程全程计算机管理,并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实现对邮件、快件的全程跟踪和实时查询,确保寄递物品来源可追溯、责任能倒查、违法受查究。寄递企业要在信息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中,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防护管理制度要求,确保寄递信息网络安全。

(十二)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与培训。寄递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实名档案,对录用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寄递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作业所需要的特别是不同运输方式载运危险品所必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利用邮件、快件寄递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严格执法检查。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应加大对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全面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的情况,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十四)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要坚持预防为主,以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各类安全隐患,要逐一通报、跟踪治理,对重大隐患要及时停业整顿。要充分运用警示、诫勉谈话、挂牌督办、黄牌警告、处分建议等政策手段,有效推动治理整改工作。对因安全管理属地责任或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区或部门,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十五)坚持依法打击。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共享机制,及时掌握邮件、快件寄递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并向公安、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舆情收集机制,及时核查处置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线索。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要逐件溯源查实各环节经手人员和寄件人。完善违法寄递惩处办法,进一步强化寄件人安全保障义务,加大对违法寄递行为查究力度。寄件人在邮件、快件中藏匿、夹带或者故意交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适时开展打击利用邮件、快件寄递实施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联合督办。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

五、健全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十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落实各部门职责。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按照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的职责分工,主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依法对寄递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安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民航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对民航企业开展的安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综治部门发挥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职能作用,积极推动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齐抓共管。

(十七)坚持“单位负责”,落实寄递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寄递企业是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主体责任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寄递企业要树立安全与发展并重理念,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检查制度,层层落实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各环节安全检查责任和措施,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制度,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八)坚持“属地管理”,落实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属地责任。推动各地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将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纳入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治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范围,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规划,完善协调机制,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属地责任有效落实。

(十九)坚持“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在明确各方面安全管理责任的基础上,加大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力度,通过责任倒查,有效落实各方面安全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要严格查处,依法督促整改、给予行政处罚;企业负责人、直接负责人或其他从业人员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六、加强组织协调与监督保障

(二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由综治、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国家安全、海关、工商、民航、铁路等部门参加的部际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邮政局,统筹协调指导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逐级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已经建立的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并切实发挥作用。

(二十一)健全机构队伍。加强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建设。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与执法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完善执法装备与设备。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多方筹资渠道,进一步充实安全检查专兼职力量。公安机关可根据需要,在重点寄递企业设立警务室。督促寄递企业设置安全保障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规模较大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并将安全保障机构设置和安全人员配备情况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二)注重宣传培训。积极开展安全管理执法人员培训,提高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深入开展邮件、快件寄递安全法律法规和可疑邮件、快件特征及识别方法宣传,加强警示教育,不断强化和提高寄递从业人员和社会用户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