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快件箱网点备案规则(2020年版)
2020年04月24日来源:国家邮政局智能快件箱网点备案规则(2020年版)
一、法律依据
智能快件箱网点备案依照《快递暂行条例》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执行。
二、备案办理规则
(一)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能快件箱网点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20日内,向网点所在地邮政管理局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二)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在设区的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为智能快件箱网点办理备案。
(三)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未设分支机构,仅设有服务管理机构的,按照本条第(一)项办理智能快件箱网点备案。
(四)已获得许可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许可核准时核定的智能快件箱网点,属于已备案智能快件箱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