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

快递业绿色包装 指南(试行)

2018年12月14日来源:










快递业绿色包装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好快递业污染防治攻坚战,指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做好绿色包装工作,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快递业绿色包装坚持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的工作目标,加强与上下游协同,逐步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第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在不影响快件寄递安全的前提下,逐步选择低克重高强度的包装材料,设计和使用规格统一的包装或缓冲物;坚持规范作业生产,避免违规分拣操作;探索开发使用循环包装信息系统和回收装备。

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逐步建立绿色供应体系,采购包装物时可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产品取得绿色产品认证,或者由供应商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检测报告。

第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逐步建立快递包装物使用的企业内部统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包装物使用的个数、重量、执行标准、绿色包装使用率,推动提升符合标准要求的环保箱、环保袋和环保胶带使用率,减少单件快递包裹的平均包装耗材。

第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绿色包装标准、操作规范的培训。

第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采购和使用塑料包装时,可遵循下列要求:

(一)采购时,加入全生物降解塑料考察因素,要求竞标单位提供产品的环境标志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其中降解性能符合《快递封装用品

第3部分:包装袋》(GB/T 16606.3-2018)国家标准的要求,生物碳含量符合《环境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塑料包装制品》(HJ 209-2017)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制定相应计划,逐步提高符合上述标准的塑料包装袋的采购比例,并在一定范围内披露;

(三)建立绿色包装应用的推动机制,主动为用户提供绿色包装选项,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推动绿色包装应用。

第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采购包装物料时,宜优先采购采用水性印刷工艺生产的包装物料,或者由具有绿色认证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包装物料。

第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封装胶带封装操作,可遵循下列要求:

(一)使用符合《邮政业封装用胶带第1部分:普通胶带》(YZ/T 0160.1-2017)、《邮政业封装用胶带第2部分:降解胶带》(YZ/T 0160.2-2017)等邮政行业标准的封装胶带;

(二)根据企业实际,按照《快递封装用品第2部分:包装箱》(GB/T 16606.2-2018)国家标准规定的包装箱的型号,制定相应的胶带封装长度操作规范;

(三)以下为各类包装箱的参考胶带封装方式和长度:

1. 1#和2#包装箱宜采用“一”字型封装方式,使用的胶带长度不宜超过最大综合内尺寸的1.5倍;

2. 3#、4#和5#包装箱宜采用“十”字型封装方式,使用的胶带长度不宜超过最大综合内尺寸的2.5倍;

3. 6#和7#包装箱宜采用“井”字型封装方式,使用的胶带长度不宜超过最大综合内尺寸的4倍。

第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积极探索使用循环快递箱、共享快递盒等新型快递容器,逐步减少包装耗材用量。

第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缓冲填充物,可遵循下列要求:

(一)优先使用可降解材质的缓冲填充物;

(二)在使用气泡垫、气泡膜、气泡柱等填充物作为缓冲包装时,尽量使用“即充即用”型的缓冲填充物;

(三)在寄递协议客户标准产品时,提出针对性的缓冲包装方案,以减少缓冲物用量。

第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包装物品进行印刷,可遵循下列要求:

(一)减少包装印刷油墨用量,尽量避免满版印刷;

(二)减少包装印刷面积。包装箱、封套和包装袋印刷面积均不宜超过表面总面积的50%。

第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寄递协议客户的标准产品时,要加强与上游电子商务企业或生产企业的协同,积极向协议客户建议使用简约包装,逐步减少二次包装。

第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积极推行在分拨中心和营业网点配备标志清晰的快递包装回收容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推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

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逐步推广使用可循环快件总包,避免使用一次性塑料编织袋。快件总包使用的材质、规格等宜符合快递行业相关标准,循环使用次数不低于20次。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