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信息

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奖励暂行办法

2018年01月22日来源:中国快递协会

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培养创新型人才,激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邮政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设立“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与邮政行业发展融合,促进邮政、快递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条 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邮政、快递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邮政管理部门除外。

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判定依据。

第四条 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奖励评审由中国快递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受国家邮政局指导。

第六条 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等级

第七条 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在邮政及快递领域的技术研发、重大工程和政策研究等科学技术活动中成效突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项目。

第八条 技术研发类项目指完成在邮政行业具有重要推广应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设计、材料等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九条 重大工程类项目指邮政行业产生成套技术、装备、系统等的重大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 政策研究类项目指辅助邮政行业重大决策和重要制度制定的软科学研究和标准制修订等活动。

第十一条 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奖励,按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创新程度和先进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进步的贡献大小,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具体见《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中国快递协会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行业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中国快递协会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负责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2)处理评审中的异议;

3)提出完善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3)负责异议问题的受理、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组在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各专业领域范围内的初评工作。

专业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及评审中的各种意见严格保密,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在5-7月份进行申报,具体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九条 申报的项目应提供科学技术成果水平评价证明(鉴定、评审、验收证书、专利、发明、知识产权等),并满足以下条件:

1)“技术研发类项目”、“重大工程类项目”应投入使用1年以上,并提供相应应用证明;

2)“政策研究类项目”应提供用户使用意见。

第二十条 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授奖数量实行限额。

第二十一条 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二十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十五个;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十个;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十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七个;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五个。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思路或设计方案;

2)在研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并作出创造性贡献;

4)直接参与政策研究和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对推动行业改革与发展、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的所在单位,并在该项目研究、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支持,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已参加评选并获得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报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从事邮政、快递科学技术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等,均可申报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二十六条 申报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协会推荐。

分支机构申报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需事先经过总部审核确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快递协会将推荐名单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国家邮政局直属单位可直接向中国快递协会申报。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格式统一的申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真实地提交以下文件或材料:

1)《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具体格式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2)支撑和证明项目成果的技术材料。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申报项目先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分组分类。

第二十九条 专业评审组对分组项目进行初评,就项目关键技术、创新性、技术难度、技术水平等进行评议,以记名投票形式提出分组项目的提议奖励名单及等级。提议奖励项目须经专业评审组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会审初评结果,根据奖励设置限额等,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拟定最终奖励名单及等级。

第三十一条 对拟定获特等奖及一等奖的项目,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申报项目单位到会对该项目的主要技术成果及有关问题,进行补充介绍或答辩。

第三十三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主动提出并回避本人为主要完成人的参评项目或本人所属单位参评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拟定获奖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十天。

公示期满后,由中国快递协会将评审结果报国家邮政局备案,并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项目成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七条 对项目奖励等级、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排序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八条 对异议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相关申报单位对异议项目调查应予以配合协助。申报单位接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取消拟定奖励。

第三十九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且证据确凿的,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并予以通报,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快递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

一、技术研发类项目

特等奖技术创新特别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邮政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

一等奖: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很大,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推动邮政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或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推动邮政行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成果转化,对推动邮政行业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重大工程类项目

特等奖:技术创新特别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

一等奖: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缩短生产、建设或研制周期,提高质量、节省投资有很大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缩短生产、建设或研制周期,提高质量、节省投资有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属于国内最先进水平,对缩短生产、建设或研制周期,提高质量、节省投资有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政策研究类项目

特等奖: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特别突出,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特别明显。

一等奖:结合行业实际,具有较高理论和学术价值及创新,对推动行业改革与发展、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作用,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行性很高,为政府决策起到关键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结合行业实际有创新,对推动行业改革与发展、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作用,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行性高,为政府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结合行业实际有改进,对推动行业改革与发展、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较大作用,研究成果前瞻性和可行性较高,为政府决策起到一定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